一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定义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》(第
37号)的规定,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:
(一)已经使用,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
品;
(二)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,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
品;
(三)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,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
机电产品;
(四)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;
(五)大型二手成套设备。
二、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
申请备案许可,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:
(1)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》(申请人核盖公章、法
定代表人签章)
(2)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》(申请人核盖公章)
(3) 申请人、收货人、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
(复印件,申请人核盖公章)
(4) 必要时,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(除照片外,申请人均核
盖公章):
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、制造年份证明材料,反映备案产品
特征的彩色照片;
涉及进口化工、冶炼、制药、印染、造纸、皮革、能源等旧
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、安全评价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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