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食品卫生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进口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
品容器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,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
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。进口前款所列产品,由口岸进口食品卫
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、检验。检验合格的,方准进口。
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。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,应当提供输
出国(地区)所使用的农药、添加剂、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
告。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,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,尚无国
家卫生标准的,进口单位必须提供食品输出国(地区)的卫生部门
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,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
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。
申报手续如下: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、装箱单、发票、合
同、产地证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、检验合格证、成
份、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,加盖公章后
即可办理有关手续。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必须符合GB7718-
94的规定,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一批样品7个工作日后发
出卫生证书,预包装食品加贴激光防伪标志。不符合我国食品卫
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,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
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货、销毁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
处理方式。
|